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隨著2013年我國《公司法》的認繳制改革,越來越多投資者以認繳出資但尚未實繳出資的股權進行轉讓。對這種股權轉讓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確認,如何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征納雙方爭議的問題點。那么,認繳未出資的情況下股權轉讓計稅方式是如何確定的呢?
首先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1.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并入股權轉讓收入。此外,對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2.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在認繳制下,投資者轉讓的股權可能只是認繳出資,并未進行實繳或未足額實繳。在此情況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對于合理費用的確定,合理費用是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繳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于印花稅,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
其次是印花稅
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關于轉讓未繳足資本的股權的印花稅問題,應以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以上就是股權轉讓的計稅方式,如果想了解更多關于股權的相關知識,可訪問(http://www.dfjdtg.net/html/list_116/show_56.html)業務詳情,或咨詢熱線:010-62121691.
政策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2014)67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