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申請條件】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事項是指從事來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針對其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及核銷業務。
1.出口企業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并將其轉交給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在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如提供的加工費增值稅普通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提供書面說明理由及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否則不得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相應的加工費不得申報免稅。
2.出口企業應當在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未按規定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或者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第(四)項第2目?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1)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
①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附件30)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④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理材料】
1.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辦理: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原件 |
2 |
進口貨物報關單 |
1份 |
復印件 |
3 |
加工貿易手(賬)冊 |
1份 |
原件 |
4 |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增值稅普通發票 |
1份 |
復印件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加工費發票不是由加工貿易手(賬)冊上注明的加工單位開具的 |
企業的書面說明 |
1份 |
原件 |
主管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
1份 |
原件 |
2.來料加工免稅核銷辦理: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原件 |
2 |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
1份 |
原件 |
3 |
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 |
1份 |
原件 |
4 |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增值稅普通發票 |
1份 |
復印件 |
【辦理地點】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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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認為出口退稅有關證明出具有誤需要作廢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