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作廢出口退(免)稅證明
【申請條件】作廢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作廢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可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或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1.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見附件36),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見附件38):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中標證明通知書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招標完畢并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招標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標設備清單表(見附件40),并提供下列資料和信息:
1.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
2.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見附件41);
3.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5.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第四條?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附件4)及其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三條?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此前未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的不再報送;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國稅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四條?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與此沖突的內容停止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6號)第十一條?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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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出具的紙質證明的全部聯次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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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作廢的 |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
1份 |
原件? |
【辦理地點】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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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