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
【申請條件】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事項是指生產企業應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作為申請核銷的參考。
生產企業在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后,如認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與企業當年度實際情況差別較大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及書面合理理由后,將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作為該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九條?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一)生產企業申請核銷前,應從主管稅務機關獲取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中的進料加工“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核銷數據”以及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口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取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口和出口情況核對后,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果核對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一致的,生產企業還應填寫《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報送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和《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核。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以《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已核銷手冊(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同時,應在核銷確認的次月,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應在確認核銷后的首次免抵退稅申報時,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調整免抵退稅額申報調整當期免抵退稅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三條?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因上年度無海關已核銷手(賬)冊不能確定本年度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的,應使用最近一次確定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本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生產企業在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后,如認為《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與企業當年度實際情況差別較大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及書面合理理由后,將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作為該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原件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如果實際業務和稅務機關反饋的進出口報關單數據不一致的 |
《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電子數據和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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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后需進行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調整 |
當年度預計的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及書面合理理由 |
1份 |
原件 |
【辦理地點】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本事項辦結時限,根據具體業務情形依據相關文件確定。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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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5.生產企業本年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6.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在發現次月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