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退(免)稅企業備案信息報告
【申請條件】出口退(免)稅企業備案信息報告事項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企業備案以及后續的備案變更、備案撤回事項。具體包括:出口退(免)稅備案、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
1.出口退(免)稅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首次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備案登記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需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需清稅注銷或撤回備案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
經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業務的企業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融資租賃退稅備案手續。融資租賃業務出租方退稅備案內容變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或備案撤回手續。
出口企業進行首次啟運港退(免)稅申報時,即視為出口企業完成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橫琴、平潭區內從區外購買貨物的企業、區內水電氣企業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
退稅代理機構首次申報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時,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代理機構備案。
2.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備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在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委托代辦出口退稅備案。
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
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的轉登記納稅人,應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納稅人的代辦退稅款后,按照規定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生產企業辦理撤回委托代辦退稅備案事項的,應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款后辦理。
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的,應按規定先辦理撤回委托代辦退稅備案事項。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符合條件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在為每戶生產企業首次代辦退稅前,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辦退稅備案。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據;
2.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4.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七)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2.在同一?。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省國家稅務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八)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1.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附件3)及電子數據;
2.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
3.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第二章第五條
第五條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三條、第四條
第三條生產企業應當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生產企業在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首次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辦退稅賬戶,同時將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內容發生變化時,生產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生產企業辦理撤回委托代辦退稅備案事項的,應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款后辦理。
生產企業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的,應按規定先辦理撤回委托代辦退稅備案事項。
第四條綜服企業應當辦理代辦退稅備案。綜服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后,在為每戶生產企業首次代辦退稅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同時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一)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二)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三)綜服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的內容發生變化時,綜服企業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報送該表。
綜服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時,應將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一次性報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稅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且從事出口貨物勞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
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
1份 |
原件 |
|
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 |
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
1份 |
? 原件 ? |
|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和橫琴、平潭區內水電氣企業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或加蓋海關印章的《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回執》 |
1份 |
? 原件 ? |
|
橫琴、平潭之外的外商投資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 |
1份 |
? 原件 ? |
|
從事國際水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
1份 |
復印件 |
|
從事國際航空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
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
1份 |
復印件 |
|
從事國際公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
經營范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
1份 |
復印件 |
|
從事國際鐵路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
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
以公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
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大陸往返臺灣交通運輸服務 |
《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
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 |
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
采用程租、期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 |
程租、期租和濕租合同或協議 |
1份 |
復印件 |
|
對外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技術轉讓服務 |
《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
1份 |
復印件 |
|
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運輸服務 |
經營范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包括“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 |
1份 |
復印件 |
|
以鐵路運輸方式提供內地往返香港的交通運輸服務 |
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鐵路客貨運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鐵路客貨運輸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
從事航天運輸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
經營范圍包括“商業衛星發射服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頒發的《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或其他具有提供商業衛星發射服務資質的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
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出口貨物 |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 |
1份 |
?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證明要求原件 ? |
|
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 | ||||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免)稅代理機構辦理出口退稅備案 |
與省稅務局簽訂的服務協議 |
1份 |
? 原件 ? |
|
辦理變更出口退(免)稅備案 |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有關變更項目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應報送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變更項目對應的資料 |
1份 |
? 原件 ? |
||
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
《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屬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的 |
《企業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未結清退(免)稅確認書》 |
1份 |
? 原件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決議 |
1份 |
? 原件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企業章程 |
1份 |
? 原件 |
||
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相關部門批件 |
1份 |
? 原件 |
||
承繼撤回備案企業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在撤回備案企業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名稱及賬號 |
1份 |
? 原件 |
||
辦理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屬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的 |
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聲明 |
1份 |
? 原件 |
2.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2 |
代辦退稅賬戶 |
1份 |
? 原件 |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辦理代辦退稅備案 |
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 |
1份 |
? 原件 ? |
【辦理地點】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除按規定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事項外,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備案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戶”需從稅務信息報告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7.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無紙化退稅申報:
①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稅務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②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③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④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8.納稅人報送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產企業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留存備查。
10.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后,應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
(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
11.按規定需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才能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事項,應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