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開具
【申請條件】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臺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的協定待遇,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歷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一條?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含與香港、澳門和臺灣簽署的稅收安排或者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待遇,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第一條?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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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
1份 |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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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
1份 |
材料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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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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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
1份 |
? 原件 ? |
|
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 |
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或者說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
1份 |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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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 |
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
1份 |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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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請 |
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
1份 |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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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 |
需要特殊要求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 |
1份 |
? 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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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上級稅務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資料無法作出判斷的 |
補充提供的相關資料 |
1份 |
? 原件 ?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網上辦理: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無法準確判斷居民身份的,需要報告上級稅務機關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申請人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4.申請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外分支機構應當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6.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可提供特殊要求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申請辦理。
7.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上級稅務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資料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資料,需要補充的內容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