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申報
【申請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人,以及代辦單位集中代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代辦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申報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點此查看原文)
3.《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點此查看原文)
【辦理材料】
1.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城鄉居民: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個人)》 |
2份 |
原件 |
2.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鄉居民: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 |
2份 |
原件 |
3.集中代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代辦人員: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虛擬戶匯總申報)》 |
2份 |
原件 |
2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虛擬戶明細申報)》 |
2份 |
原件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繳費人需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具體地址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查閱辦稅地圖)。
(二)各商業銀行。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繳費人、代辦人員注意事項】
1.繳費人、代辦人員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代辦人員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費人、代辦人員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6.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設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中自主選擇檔次繳費。繳費人城鄉養老繳費檔次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進行繳費檔次變更。
7.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均為自愿參保繳費(以各地實際征收政策為準),主要通過集中代收的模式進行征繳,可選擇以個人直接繳費模式進行繳費。
9.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數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當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數據時,免于資料報送。繳費人可簽訂社會保險費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到期自動劃扣應繳費款,無需再行申報。
10.代辦人員通過到社保經辦部門核準數據,并將應征費款信息傳遞到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的,免于資料報送。
11.繳費人通過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完成申報繳費的,可以申請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稅務機關出具的繳費證明,不體現社保部門的退費結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