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申請條件】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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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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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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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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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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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報送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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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網上辦理: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5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