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申請條件】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15日內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全文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全文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
2份 |
原件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已向被扣繳義務人開具稅票,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第二聯1份
扣繳義務人匯總繳庫開具稅票,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銀行稅收專用)》第一聯1份
【辦理地點】
1.(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網上辦理: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7.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4)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