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耕地占用稅申報
【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第十二條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條 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占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 |
2份 |
原件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 |
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復印件或臨時占用耕地批準文件復印件 |
1份 |
復印件 |
|
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 |
實際占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
1份 |
復印件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查閱辦稅地圖)。
(二)網上辦理: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5.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的書面通知的當日;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日。
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的當日;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補繳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用途之日,改變用途之日分兩種情況:一是經批準改變用途的,收到批準文件的日期為補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二是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耕地占用稅補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8.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的,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9.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