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發票繳銷
【申請條件】納稅人因信息變更或清稅注銷,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發票換版、損毀等原因按規定需要繳銷發票的,到稅務機關進行繳銷處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領用的空白發票做剪角處理。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條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需繳銷的發票 |
1份 |
原件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查閱辦稅地圖)。
(二)網上辦理: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
5.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用經營地的發票。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6.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信息變更(指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或者清稅注銷的同時,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辦理清稅注銷時,應將結存未用的紙質增值稅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發票數據電文。
7.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通知發票換版時,對領用尚未填開的空白發票進行繳銷。
8.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