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申請條件】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全文
【辦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符合條件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2份 |
原件 |
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
《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2份 |
原件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網上辦理: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中,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中,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7.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9.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10.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11.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2.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