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
【申請條件】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設定依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修改)第十二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辦理材料】
1.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
1份 |
復印件 |
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3 |
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4 |
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
1份 |
原件 |
5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復印件 |
6 |
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1份 |
復印件 |
2.享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
2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
3 |
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
1份 |
原件 |
|
4 |
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復印件 |
|
5 |
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
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
1份 |
原件 |
3.享受軟件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
1份 |
原件 |
|
2 |
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
1份 |
原件 |
|
3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
4 |
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
1份 |
原件 |
|
5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
1份 |
復印件 |
|
6 |
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
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
1份 |
原件 |
|
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
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
1份 |
原件 |
【辦理地點】
(一)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二)陜西省電子稅務局。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辦理時間,詳見辦稅地圖:/col/col14974/index.html
【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進行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后,還應將提交資料的留存件留存備查,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6.軟件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