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
【設定依據】
1.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七條:如果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可以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省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有關問題。
【申請條件】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境外稅務當局拒絕給予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稅收協定待遇,或者將其認定為所在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該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
【辦理材料】
1.申請人提出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 |
3份 |
需提供紙質版和電子版 |
2.申請人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拒絕受理的決定不服: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異議申請表》 |
3份 |
需提供紙質版和電子版 |
【辦理地點】
1.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向省稅務機關、電子稅務局提出申請。
2.境外稅務當局拒絕給予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稅收協定待遇,或者將其認定為所在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該企業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1.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由省稅務機關受理,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2.境外稅務當局拒絕給予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稅收協定待遇,或者將其認定為所在國家(地區)稅收居民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層報國家稅務總局。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
1.受理申請的省稅務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并將情況告知申請人。
2.申請人對省稅務機關拒絕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異議申請。省稅務機關收到異議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材料,連同省稅務機關的意見和依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收到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
3.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申請人注意事項】
1.申請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本事項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按照稅收相關法律,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國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1)對居民身份的認定存有異議,特別是相關稅收協定規定雙重居民身份情況下需要通過相互協商程序進行最終確認的;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或者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
(3)對各項所得或財產的征免稅或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
(4)違反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的;
(5)對稅收協定其他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出現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
(6)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復征稅的。
4.本事項所稱中國國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個人,以及依照中國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中國國民認為締約對方違背了稅收協定非歧視待遇(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對其可能或已經形成稅收歧視時,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5.申請人應在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