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
【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發布)第五條、第六條
【申請條件】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辦理材料】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 |
3份(扣繳申報);2份(自行申報) |
||
2 |
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
1份 |
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
|
3 |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
1份 |
主要包括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營業利潤、國際運輸所得、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各類勞務所得等,與所得支付方簽署的合同或協議;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決定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待遇 |
“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
留存備查 |
||
非居民企業能夠提供其他資料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
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
1份 |
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財務報表、集團股權結構等;享受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待遇的,還可提供專利注冊證書、版權所屬證明等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非居民納稅人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2.非居民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劾U義務人根據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報告表和資料依協定規定扣繳的,不改變非居民納稅人真實填報相關信息和提供資料的責任。
3.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4.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5.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本事項涉及的減免性質代碼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7.本事項中所稱“協定”包括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
8.本事項中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9.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填報或提交的資料應采用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以復印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或資料,但是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原件存放處,加蓋報告責任人印章或簽章,并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驗原件。
10.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就每一個經營項目、營業場所或勞務提供項目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報告表和資料。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有多個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向每一個扣繳義務人分別提供規定的報告表和資料。各扣繳義務人在依協定規定扣繳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告表和資料。
????11.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因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申報外,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并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12.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及補充享受協定待遇的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多繳稅款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多繳稅款辦理退還手續。
13.非居民納稅人在享受協定待遇后,情況發生變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在下一次納稅申報時或由扣繳義務人在下一次扣繳申報時重新報送規定的報告表和資料。非居民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在自行申報的情況下,應當自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關協定待遇,并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申報納稅。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應當立即告知扣繳義務人??劾U義務人得知或發現非居民納稅人不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應當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14.非居民納稅人選擇提供其他資料的,有利于主管稅務機關了解和判斷非居民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非居民納稅人不提供其他資料的,不影響非居民納稅人申報享受協定待遇。
15.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歷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可用作證明該香港居民在該公歷年度及其后連續兩個公歷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