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
【設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十一條: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2號修改)第二條第一款: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申請條件】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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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轉讓業務總體情況說明,應包括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證明股權轉讓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權轉讓前后的公司股權架構圖等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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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權轉讓業務合同或協議 |
1份 |
材料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
4 |
工商等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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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截至股權轉讓時,被轉讓企業歷年的未分配利潤資料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報送中文譯本的,應在中文譯本上注明“本譯文與原文表述內容一致”字樣,并簽章。
5.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條件外,還要求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6.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屬于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