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事項報告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九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二)股權轉讓前后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理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十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
(四)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與適用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證據信息;
(七)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條件】非居民企業發生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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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
1份 |
材料文本為外文的,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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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轉讓前后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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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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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否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情況說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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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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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 |
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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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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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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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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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五條和第六條的有關的證據信息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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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本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以下標準判斷:
(1)被轉讓的應稅財產屬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機構場所的主管稅務機關。
(2)除適用上述第(1)項情形外,被轉讓的財產歸屬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3)除適用上述第(1)項或第(2)項規定情形外,被轉讓的財產歸屬于在中國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資產的,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或者被轉讓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5.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產,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或者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選擇向其中一個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時,該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規定的相關審核工作。
6.如果間接轉讓行為被稅務機關重新定性,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扣繳義務人、非居民納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扣繳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7.股權轉讓方通過直接轉讓同一境外企業股權導致間接轉讓兩項以上中國應稅財產,按照規定應予征稅,涉及兩個以上主管稅務機關的,股權轉讓方應分別到各所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