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開具
【設定依據】《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五條: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
【申請條件】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稅收票證開具事項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或者證明該納稅人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已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紙質稅收票證。具體票證包括:
1.《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稅務機關開具,專門用于納稅人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使用的紙質稅收票證。納稅人以銀行經收方式,稅務收現方式,或者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繳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時,均使用本繳款書。
2.《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已經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為證明所售貨物完稅情況,便于其他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到稅務機關換開的紙質稅收票證。
【辦理材料】
1.開具、轉開《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
1份 |
|
2 |
納稅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2.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填開申請表》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繳納隨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其他稅款時,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繳款方式,使用其他種類的繳款書,不得使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6.已經取得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的企業將購進貨物再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時,應當由銷貨企業憑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第二聯(收據乙)或已完稅的原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第一聯,到所在地的縣(區)級稅務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