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
【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八)項: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申請條件】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事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補辦。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及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丟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需補辦的 |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
1份 |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