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款第1項: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的確定。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稅務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的企業,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該期間稅務機關已核銷的全部手(賬)冊的加權平均實際分配率。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計算并與企業確認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手(賬)冊核銷的企業,當年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進料加工手(賬)冊的計劃分配率。企業應在首次申報2013年7月1日以后進料加工手(賬)冊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六條: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委托方在申報免抵退稅前,應按代理進口、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劃進口總值和計劃出口總值,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申請條件】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包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后,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業務。
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則確定: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
1.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是指生產企業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在海關報關并實際離境后于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抵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業務中的出口貨物除指生產企業常規性出口貨物外,還包括視同自產貨物、先退稅后核銷出口貨物、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經保稅區倉儲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出口貨物、邊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
2.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的貨物范圍包括:銷售到特殊區域貨物、進入列名出口監管倉庫的國內貨物、對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貨物、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銷售給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銷售到特殊區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是指出口企業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抵退稅申報。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業務類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飛機、其他進境復出口貨物以及航線維護(航次維修)。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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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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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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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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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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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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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口發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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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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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中的離岸價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離岸價不一致的 |
《出口貨物離岸價差異原因說明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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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進料加工出口業務的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前 |
《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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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雙委托方式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委托方還應報送代理進、出口協議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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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 |
《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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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 |
《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及收匯憑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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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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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提供的收匯憑證是冒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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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規定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 |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及對應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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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貨物 |
代理出口協議以及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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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在報送《先退稅后核銷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數據經稅務機關同意后,申報辦理“先退稅后核銷”業務 |
出口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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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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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銷售明細賬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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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退稅后核銷企業免抵退稅申報附表》及電子數據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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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財務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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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憑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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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匯核銷單號”欄中填寫出口合同號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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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 |
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復印件,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應補充報送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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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
商務部及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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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 |
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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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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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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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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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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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或出口發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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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報送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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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
銷售合同復印件,并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需填寫購貨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和購貨企業名稱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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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 |
列明銷售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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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
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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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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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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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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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工作單復印件(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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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外(地區)企業的飛機(船舶)提供航線維護(航次維修)的貨物勞務,需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填寫國外(地區)企業名稱、航班號(船名),需提供與被維修的國外(地區)企業簽訂的維修合同復印件,出口發票,國外(地區)企業的航班機長或外輪船長簽字確認的維修單據〔須注明國外(地區)企業名稱和航班號(船名)〕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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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通過保稅區倉儲企業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 |
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或保稅區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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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 |
《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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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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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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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
1.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2.管理類別為二類的出口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3.管理類別為三類的出口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4.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退(免)稅手續。
5.對需要排除相關疑點及其他按規定暫緩退稅的業務不受辦結手續時限的限制。
6.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無紙化企業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備查。
6.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應報送《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7.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8.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屬于應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時的規定原因。
(1)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2)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3)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5)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6)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
(7)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8)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9.申報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稅的,應提供在修理修配業務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中“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修理船舶。
10.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申報辦理“先退稅后核銷”業務,僅第一次申報時應報送出口合同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復印件。
11.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12.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