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其他出口退(免)稅備案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款第3項: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
(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申請條件】其他出口退(免)稅備案事項是指出口企業為申報出口退(免)稅或其他涉稅業務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備案以及后續變更。本事項具體包括: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需向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手續。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集團公司總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重新辦理備案。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不需要單獨撤回,該備案信息隨著集團公司總部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
免稅品經營企業享受銷售貨物退稅政策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如企業的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應在變化之日后的首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進行備案變更。
3.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從事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業務的企業,需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邊貿代理報關出口備案手續。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辦理材料】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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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集團公司總部首次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 |
集團公司總部及控股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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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總部及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 |
1份 |
|||
集團公司總部辦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變更 |
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
1份 |
||
2.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貨物退稅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3.邊貿代理出口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及電子數據 |
2份 |
電子數據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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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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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復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 |
代理出口協議中文翻譯版本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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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