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申請條件】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辦理材料】
1.工資申報及核算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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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年度工資發放明細表》 |
2份 |
系統自動校驗,繳費單位將經單位蓋章及負責人簽字的繳費工資紙質申報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備查。如繳費單位申報的年度繳費工資未通過系統校驗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繳費單位報送相關紙質申報材料,并輔導繳費單位重新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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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繳費工資申報花名冊》(分險種)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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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度繳費工資申報確認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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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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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整繳費工資基數 |
異動人員對應工資記錄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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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和意見或其他證明資料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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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人員異動 |
《新增人員工資申報花名冊》 |
2份 |
2.繳費申報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征繳通知單》 |
2份 |
繳費單位留存備查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社保費客戶端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繳費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繳費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單位繳費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政策規定按月、按年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7.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8.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確定。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經人社醫保部門登記確認的中小微企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可階段性免征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至2020年底。
9.工資申報核算:
①對于人社、醫保部門已經核定2020年度繳費工資的單位,無需再向稅務部門進行2020年度繳費工資的申報,但需申報新增異動人員繳費工資。
②如果人社、醫保部門登記的社會信用代碼和單位名稱與稅務部門登記的納稅主體信息不一致或單位為工程項目參保的,需到大廳人工辦理參保繳費信息關聯。
③繳費單位應于每月25日前申報應納入當月應繳費款核算的異動職工繳費工資。對于新增參保人員,應將工資發放明細表留存備查。
④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整繳費工資基數。具體包括年度(異動職工)繳費工資基數調整、政策性調整或社會(崗位)平均工資調整。繳費單位申請調整繳費工資基數的,應及時在測算系統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補充申報。測算系統對繳費單位補充申報進行審核校驗,對于校驗不通過的,繳費單位應提供異動人員對應工資記錄、相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和意見,或其他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并對繳費單位當年往期費款進行追溯調整
10.申報繳費:
①繳費人通過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完成申報繳費的,可以申請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目前,稅務部門暫委托人社、醫保部門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開具繳費證明。工傷保險按工程項目參保的繳費證明由稅務部門開具。
②繳費單位申報社會保險費后未依法足額繳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下達《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其在15日內繳納。
11.繳費人通過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完成申報繳費的,可以申請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繳費證明暫由稅務部門委托人社、醫保部門開具,相應繳費爭議及相關解釋由稅務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