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申請條件】納稅人發生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等跨境應稅行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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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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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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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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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除“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的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及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和向境外單位轉讓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以外的跨境應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申請免征增值稅的。 |
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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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
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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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國際運輸服務 |
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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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納稅人基本情況和業務介紹的說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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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的稅收協定或國際運輸協定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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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
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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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生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聲明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應稅行為 |
《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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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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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 |
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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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 |
旅游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 |
1份 |
只需提供其中2人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屬于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7.納稅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8.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9.納稅人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規定的免稅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10.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11.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12.納稅人發生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采用欺騙手段獲取免稅、或者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以及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3.納稅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執行。
14.納稅人發生符合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