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申請條件】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特殊困難: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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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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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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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辦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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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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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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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證件 |
查驗后退回 |
?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可代辦轉報。
【辦理機構】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20日內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省稅務機關對外公布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中對不可抗力情況進行說明并承諾:“以上情況屬實,特此承諾?!?/span>
6.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7.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與申請人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申請人可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選擇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為轉報申請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向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轉報。代辦轉報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