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居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申請條件】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履行代扣代繳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并在次月15日內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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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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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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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辦理扣繳申報時或被扣繳義務人信息變更后 |
《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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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 |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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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
《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
1份 |
?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劾U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扣繳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7.實行非居民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
8.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非居民個人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9.納稅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10.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納稅人年度中間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提供。納稅人取得除工資、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稅款后,及時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11.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計算稅款、辦理扣繳申報,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劾U義務人發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12.當應稅所得個人既存在優惠減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減免時,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應稅所得個人選擇優惠度最高的享受減免進行申報。
13.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14.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15.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