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申請條件】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指納稅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辦理材料】申報方式已被認定為簡易申報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不需提交申報表。
【辦理地點】
1.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2.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按月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調整為按月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貨物及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銷售額不再分別計算,以合計數來確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