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其他情況土地增值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或《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辦理材料】
1.查賬征收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 |
2份 |
|
2 |
不動產權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
1份 |
2.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七)(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 |
2份 |
|
2 |
不動產權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
1份 |
3.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減免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8.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9.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