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申請條件】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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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 |
2份 |
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的查賬征收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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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五)(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方式為核定征收適用》 |
2份 |
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的核定征收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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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六)(納稅人整體轉讓在建工程適用)》 |
2份 |
整體轉讓在建工程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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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 |
2份 |
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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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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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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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報送,整體轉讓在建工程的納稅人視情況報送 |
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復印件、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原件及復印件、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原件及復印件、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房地產銷售明細表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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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相關成本費用扣除的納稅人 |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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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 |
相關記賬憑證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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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項目 |
減免土地增值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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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對于符合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于符合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7.對經審核需要補繳土地增值稅的,由納稅人通過申報錯誤更正環節進行更正申報并補繳稅款;對需要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由納稅人更正申報后辦理多繳稅款的退還。
8.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9.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10.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