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申請條件】非居民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境內個人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送相關申報表。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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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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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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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 |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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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 |
《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 |
1份 |
?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非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5.非居民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包括:
(1)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2)從中國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3)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8.非居民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9.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10.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11.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12.個人自行辦理或扣繳義務人為個人辦理公益捐贈扣除的,應當在申報時一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