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申請條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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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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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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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證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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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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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辦理 |
代理委托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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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證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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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的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5.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請;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人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