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居民企業(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條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包括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的15日內,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版)》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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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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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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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建筑企業總機構 |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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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分支機構) |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
1份 |
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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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居民企業 |
《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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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1份 |
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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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必須連續進行,中間缺漏的屬期要先補充完整,才能繼續申報。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8.納稅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9.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省內跨市州、跨縣市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40%,就地辦理繳庫;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6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10.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11.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