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注銷發行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國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三條: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三條: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六條: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申請條件】納稅人發生清稅等涉及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需注銷發行的,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稅控系統中注銷納稅人發行信息檔案。需收繳設備的,收繳納稅人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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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 |
根據領購的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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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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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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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稅注銷 |
清稅申報表(注銷申請表)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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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銷發行前,應事前辦理空白發票的退回或繳銷,以及采集已開具增值稅發票數據。
6.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繳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1)依法清稅注銷、終止納稅義務。
(2)減少分開票機。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需更換新型號防偽稅控設備的,其舊型號防偽稅控設備需辦理注銷發行。
7.納稅人當前使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發生損毀或盜失等情況,若繼續使用的,做更換金稅設備處理,不再繼續使用的,報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發行。
8.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金稅盤、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