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非正常戶解除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
【申請條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需恢復履行納稅義務的,向稅務機關提出辦理解除非正常戶。
【辦理材料】非正常戶解除無需提供材料。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處于非正常戶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須先解除非正常狀態。
3.在解除非正常戶時,全省稅務系統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行為的稅務行政處罰統一適用簡易程序。
4.同一非正常戶納稅人涉及多稅種多條“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行為違法記錄的,合并為一次處理,不得重復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