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條件】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 |
根據合并(分立)單位數量決定報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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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決議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在全國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同時依法繳清稅款。
6.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7.納稅人合并分立報告分為納稅人合并報告和納稅人分立報告兩種情況,其中合并又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又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發生吸收合并時,被吸收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吸收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新設合并時,原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新設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發生存續分立時,原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新分立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發生新設分立時,原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新分立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