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省內跨區遷移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湘稅發〔2019〕1號)第三條:簡化納稅人省內跨區遷移辦理手續。2019年2月1日起,納稅人在省內發生跨區遷移業務的,全省稅務機關不再采取注銷遷移方式辦理。對于無多繳退稅、無待處理稽查案件、無未終結風險應對事項的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需在同一市州內跨縣區遷移的,直接向遷出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報繳清當期全部應納稅費后,由遷出地稅務機關上報市州稅務局在3個工作內日協調完成跨區遷移手續辦理;因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需在省內跨市州遷移的,直接向遷出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報繳清當期全部應納稅費、繳清以前屬期欠繳稅費、注銷稅控盤、繳銷發票后,由遷出地稅務機關上報省稅務局在5個工作內日協調完成跨區遷移手續辦理??鐓^遷移納稅人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的未盡涉稅事宜,由遷入地稅務機關全權負責和全面承接。
【申請條件】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需在湖南省內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在換領營業執照后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跨區遷移手續,不再采取注銷遷移方式辦理。
【辦理材料】
一、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報送資料清單 | ||||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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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變更稅務登記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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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員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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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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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發票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
1份 |
申請跨市州遷移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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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納稅人 |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
1份 |
申請跨市州遷移且使用稅控設備的納稅人或同一市州跨縣區遷移需要在貨運系統進行變更發行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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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向遷入地稅務機關報送資料清單 | ||||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經辦人員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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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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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納稅人 |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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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
1.同一市州內跨縣區遷移3個工作日內辦結。
2.省內跨市州遷移5個工作日內辦結。
3.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對于納稅人涉及的除稅務稽查以外的異地協作平臺核查任務、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調查等未終結風險應對事項(含通過各類系統推送的和通過文件下發的)的調整和維護,不納入納稅人省內跨區遷移手續簡化辦理的限時辦結范疇。
5.納稅人申請跨區遷移前,應當辦結多繳退稅、待處理稽查案件、未終結風險應對事項。
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需跨省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仍然采取注銷遷移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