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申請條件】不適用“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的納稅人,滿足以下情形的納稅人應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1.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批準部門為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如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2.因經營地址變更等原因,注銷后恢復開業的。
3.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6.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的。
7.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
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也通過該事項辦理。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無照戶納稅人已領取營業執照或已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已領取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的,稅務機關應當同時收回并做作廢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第二條:嚴格非正常戶認定管理。對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核查,查無下落的納稅人,如有欠稅且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納稅人無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或雖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物但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可認定為非正常戶。開展非正常戶公告。稅務機關應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上公告非正常戶。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實施非正常戶追蹤管理。稅務機關發現非正常戶納稅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應及時處理,并督促其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注銷其稅務登記證件。加強非正常戶異地協作管理。稅務機關要加強非正常戶信息交換,形成對非正常戶管理的工作合力。對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報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限量供應發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異地為非正常戶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的,應通知其回原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在原稅務機關辦結相關涉稅事宜后,方可申報轉辦正式的稅務登記。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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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報告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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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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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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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 |
變更信息的有關材料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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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5.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其取得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6.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當在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7.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應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信息報告”。
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