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
【申請條件】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前,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五章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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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稅申報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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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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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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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注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其
他納稅人稅務注銷5個工作日內辦結。
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發票領用簿》等資料。
5.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6.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清稅注銷稅(費)申報及繳納套餐”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的,可一并辦理以下涉稅事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其他申報、綜合申報、稅費繳納等業務。
7.納稅人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清稅申報后,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