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稅務注銷即時辦理
【申請條件】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分支機構,若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并且不就地預繳或分配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稅務機關提供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
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五章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第二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9〕64號)第一條
6.《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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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稅申報表》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
2份 |
已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提交《清稅申報表》;未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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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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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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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董事會決議注銷 |
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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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 |
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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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出的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決定復印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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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稅務登記證件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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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 |
《發票領用簿》 |
1份 |
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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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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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還應報送 |
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不再提供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發票領用簿》等資料。
6.對適用稅務注銷即辦流程的納稅人,資料不齊的,稅務機關可在納稅人作出承諾后,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納稅人應按承諾的時限補齊資料,并辦結相關事項。若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7.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其中: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納稅人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3)出口企業應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申報辦理稅務注銷。
8.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申報納稅手續。
9.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