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
【申請條件】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1.自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于單位繳費人)》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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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采取社會保險費明細管理 地區的單位繳費人 |
《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申報表(適用職工個人)》 |
2份 |
2.自行申報繳納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工程項目工傷保險)》 |
2份 |
3.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繳費人需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繳費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費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單位繳費人一般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6.單位繳費人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繳費人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二是繳費人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繳費額向稅務機關繳納,具體申報繳納方式以當地政策為準。
7.當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數據時,繳費人無需提供《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
8.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9.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 1%的省,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滿足條件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可在現行費率的基礎上下調 20% 或 50%,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