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轉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申請條件】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方式完成印花稅款的繳納或退還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票銷售憑證》(證明憑證)。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第十六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第二條第四項
【辦理材料】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自然人 |
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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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