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申報錯誤更正
【申請條件】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后,發現申報表存在錯誤,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廢。申報錯誤更正時(除個人所得稅)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報作廢,不允許差額更正或補充申報。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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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更正后的相關稅(費)種納稅申報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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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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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報表數據進行作廢 |
《申報表作廢申請單》 |
1份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作廢申報表只能在對應申報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且未開具完稅憑證或劃繳稅款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作廢申報表,只能對已申報的申報表進行更正處理。
6.個人所得稅允許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納稅人已完成年度申報,不允許更正預繳申報;
(2)年度綜合所得申報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結轉時,如更正上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申報,應提醒納稅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3)同一扣繳義務人連續性綜合所得已有下期預繳申報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進行更正,更正時需采集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預繳的,也需連帶更正后期的預繳申報,并作相應更正的提示信息,對未進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許進行正常預繳申報,對更正涉及的納稅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應的納稅人更正的情況;
(4)限售股已進行清算時,不能更正該人的限售股的扣繳申報。
7.社保費申報錯誤需要更正時,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作廢原申報表,重新申報。針對企業申報后的是否已開票或入庫的不同情況,能否作廢的規定如下:
(1)當月已申報未開票未入庫的,可以作廢申報;
(2)當月已申報已開票未入庫的,應當作廢已開票信息,再進行作廢申報;
(3)當月已申報已開票已入庫的,不可以作廢申報,可以補充申報。
8.申報錯誤更正后,如涉及補繳稅款,稅務機關按規定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