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定期定額戶簡易申報
【申請條件】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指納稅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辦理材料】申報方式已被認定為簡易申報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以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不需提交申報表。
【辦理地點】
1.委托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納稅人注意事項】
1.凡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按月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調整為按月15萬元(按季納稅45萬元),“貨物及勞務”“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銷售額不再分別計算,以合計數來確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