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契稅申報
【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四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25號)第五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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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契稅稅源明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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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動產權屬轉移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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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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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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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契稅優惠 |
減免契稅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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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 移土地、房屋權屬 |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
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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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及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一般事項即時辦結,特定事項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辦結,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具體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2)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3)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發生上述情形,按規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9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7.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因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在稅務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后辦理契稅納稅申報。
8.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
9.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10.契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報告”。
11.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信息自動生成《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