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
【申請條件】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以一個月為納稅期,納稅人應于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1 |
《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
2份 |
||
2 |
《土地增值稅稅源明細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繳適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 |
《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
2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7.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8.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9.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辦理“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報告”。
10.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及該納稅人當期有效的稅源明細信息自動生成《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