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居民企業(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
【申請條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包括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在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在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和本納稅年度應補(退)稅額,向稅務機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五十四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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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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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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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專項報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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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
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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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 |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
1份 |
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需重新提供。 原件查驗后退回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 對“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并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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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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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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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或《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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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 |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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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組織架構圖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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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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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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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 |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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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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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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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 |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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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或《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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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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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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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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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 |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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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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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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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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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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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分支機構) |
《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
1份 |
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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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
1份 |
不需要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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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 |
《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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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與境外所得相關的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 |
《財務報表主表及相關附表》 《會計報表附注》 《財務情況說明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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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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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 |
《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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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參與開采海上油氣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申報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 |
《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棄置費情況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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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或資產劃轉的交易雙方在年度匯算清繳 |
《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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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前扣除手續費及 傭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的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
1份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6.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小型微利企業辦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表單?!镀髽I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必填項目;“有關涉稅事項情況”為選填項目,存在或者發生相關事項時小型微利企業必需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為小型微利企業免填項目。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除前述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8.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9.居民企業(查賬征收)在辦理年度申報時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抵繳或退稅。
10.一般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行業企業)和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11.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12.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