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代開發票作廢
【申請條件】納稅人代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憑已代開發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沖處理。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已開具發票各聯次 |
1份 |
|
2 |
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稅人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5.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45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