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
【申請條件】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客觀原因,屬于下列情形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已選擇確認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2.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3.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設定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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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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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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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15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6.納稅人應在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上詳細說明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印章。
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對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對于因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核實。
7.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無需辦理本事項。
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仍需辦理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