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復業登記
【申請條件】已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設定依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停業復業報告書》 |
2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按申報停業登記時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5.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將納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稅額按期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