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
【申請條件】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設定依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修改)第十二條
【辦理材料】
1.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財稅〔2012〕27號”)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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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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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
1份 |
|
4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
1份 |
|
5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
6 |
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1份 |
2.享受財稅〔2012〕27號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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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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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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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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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3.享受財稅〔2012〕27號政策規定的軟件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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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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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
4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 |
1份 |
|
5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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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
1份 |
4.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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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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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列表(名稱/領域/對應銷售(營業)收入規模) |
1份 |
|
4 |
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8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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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
1份 |
|
6 |
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主要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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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的材料 |
1份 |
5.享受45號公告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裝備企業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 |
1份 |
|
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
1份 |
|
3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列表(名稱/規格)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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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材料 |
1份 |
|
5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裝備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
1份 |
|
6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
7 |
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
1份 |
6.享受45號公告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材料企業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 |
1份 |
|
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
1份 |
|
3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列表(名稱/規格)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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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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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裝備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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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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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
1份 |
7.享受45號公告政策規定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 |
1份 |
|
2 |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名單,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的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
1份 |
|
3 |
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產品和服務列表(名稱/規格) |
1份 |
|
4 |
企業擁有與主營產品相關的不少于5項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材料 |
1份 |
|
5 |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匯算清繳年度企業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集成電路裝備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
1份 |
|
6 |
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
1份 |
|
7 |
企業具有與集成電路裝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材料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進行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資料報告后,還應將提交資料的留存件留存備查,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5)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7)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8)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 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11)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其他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2)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軟件企業稅收優惠的情形包括:
(1)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4)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其他注意事項:
(1)符合原有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同時符合45號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45號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45號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
(2)符合原有集成電路企業、項目和軟件企業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3)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余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