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
【申請條件】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將總機構、所有上級分支機構及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非居民企業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在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全部機構、場所等信息。
【設定依據】
1.《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修改)第二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第六條
【辦理材料】
1.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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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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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
未實行“一照一碼”“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納稅人 |
稅務登記證件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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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 ? |
調整后情況及分支機構變化情況 |
1份 |
||
中央企業新增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
總機構出具的其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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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 |
撤銷(注銷)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情況 ? |
1份 |
||
新增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 |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件 |
1份 |
查驗后退回 |
|
和機構出具的其為三級或三級以下分支機構證明文件 |
1份 |
2.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各機構、場所: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清冊》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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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排 |
1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報送的信息包括:總機構、所有上級分支機構及下屬分支機構的名稱、層級、地址、郵編、納稅人識別號及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地址和郵編。
5.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各機構、場所報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全部被匯總機構、場所名稱及納稅人識別號;符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條件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排。
6.報告信息發生變化的,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在內容變化后30日內,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情況;非居民企業匯總納稅的各機構、場所應在發生變更后首次辦理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變化情況。
7.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